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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7楼狮心王于2006-03-28 12:50发表的“”: 一直以来,都是例外决定立法啊,如果对于这样的例外我们都无动于衷的话,我们所追求的稳定性也太死板了吧!
引用第8楼wainong于2006-03-28 13:48发表的“”: 看样子我不发言不行了,首先什么叫未成年人?目前,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4周岁,具有同样规定的国家还有英国、日本、意大利、德国和韩国等。但也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较低,如法国为13周岁,印度、加拿大、希腊、荷兰、丹麦、匈牙利为12周岁,墨西哥为9周岁。各个国家根据本国的历史传统、人种、未成年人发育情况、教育状况等,来确定本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由此看来 所谓的未成年人根本就没有什么统一标准,不然为何各国不一???????所以既可以定在14,也可以定在12,完全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今我国生活水平大幅提高,小孩普遍发育提前,而这个标准是在20世纪国家还很穷的时候制定的 ,符合当时的情况,但是现在情况有了很大改变,所谓:世异则事移也“,连死刑都有人说要废了,为什么旧这一条不废?????完全没有与时具进吗!!!!!!!! 再说了,在这个没有任何秘密的时代,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将会知道这条对犯罪特别有利的法律,从而促使他们从一个不想犯重罪的孩子会梃而走险,事后人们收获的只是犯罪分子得意的笑容 和 被害人惨不忍睹的尸体以及他们的家属在得不到公力救济时无助的凄凉,当我们的社会被这一帮社会渣滓搞的乌烟瘴气的时候,当你的亲人某一天不幸被未成年人残忍杀害的时候{假如},我的”人权卫士“们,你们会原谅他们吗?如果你说会,并且愿意去为杀害你亲人的凶手辩护,我佩服你是个真正的汉子,是真的捍卫法律者,如果不会,求求你,千万不要再打着保护未成年人的旗号了,因为你是多么的虚伪!!!!!!!!!!!! 椐最新统计,青少年恶性犯罪案件已经占所有案件的40%以上,而且还在每年递增,刚才楼上那位天真的以为只是个案,我想 如果你还是这样没有思想,只知道传播所谓法学专家和”法学主流声音“的话,永远不会有什么超人的才华的,更甚的是,如今法学的理性再某种程度上严重走入了歧途,过分重视一小撮败类的利益,而置广大善良百姓的命运于不顾,从实质上忽视了社会正义,其造成的恶劣后果是深远的,一是:百姓没有安全感 二是 容易造成同态复仇,三是 司法机关公信力下降,伴随社会恶性案件的上升,这是任何一个眼明人都应该猜得到的可能后果,我心理是不希望这些后果的出现,但是万一出现了呢?难道到那时侯再重新审视现在的政策????改正??????????改正好改,可是再这段时间内的短视行为造成的损害及其一条又一条鲜活生命就白白玩完了????真不敢想象,任何一个负责认的人都不会这样干的 关于人权的问题 想和大家讨论一下。人权最初提出来的时候 确实初衷是好的,相对于封建时代没有任何权利的人来说,其到了反封建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这个字眼再一开始旧带上了政治烙印开始是反封建,后来是反独裁,到现在被利用来作为美国打击异己的工具,说到底 人权只是个工具,没必要把他看的那么重 我认为 人权是需要的,但不是任何人的人权都必须保护,法律应该保护遵纪守法的人权,对于剥夺他人人权的人,法律有义务剥夺他的人权,而非虚伪的用种种办法为其开脱,甚至要取消死刑,预期那样还不如直接取消军队法庭监狱好了,那不是彻底的保护人权吗?????死刑废除论的人都是猪脑子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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