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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飞翔的鹰 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形势政策。对于犯罪来说,无疑犯罪人自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不意味着社会不需要承担部分过失责任。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很出色,有的人可能在某些程度上是拖了社会的后退,从而被社会遗弃,进而人格扭曲导致犯罪。私有财产神圣而不可侵犯,生命同样神圣而不可侵犯。笨鸟 发表于 2011-4-9 23:34
回复 笨鸟 犯了罪违了法是应当受到惩罚,但是这个惩罚的标准到底是什么?为什么有的杀人犯在法庭上可以面带笑容?他们完全不惧怕死刑,为什么?惩罚的标准也不应该是千篇一律,有的时候那种对别人不痛不痒貌似没有什么变化的惩罚往往会使犯罪人更加痛苦,这样的惩罚才是行之有效。 PS:其实这方面的观点还是受了王红兵老师的影响吧。笨鸟 发表于 2011-4-10 22:49
回复 飞翔的鹰 我觉得刑法的主要作用还是惩罚,而不是威慑。刑法能不管的就不管,能留一条命的就留一条命。杀人者偿了命,就一定可以减少受害者家属的痛苦么?我看也不见得。相反,倒是又增添了一个痛苦的家庭。至于人权,怎么说,如果惩罚就等于侵犯人权的话那世界上到处都没有人权了。笨鸟 发表于 2011-4-11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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