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05-2-4 23:58: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是引用listen于2005-02-04 00:03发表的:
两点基于现实的考虑:
当地的规划与执法部门是否可以依靠是未知之数,否则这样明显有辱民族尊严的行为本就不该发生,选择向当地执法机关举发可能招致更多的社会和个人成本,比如,两位热血青年可能不得不请同事为自己代课,可能还得付出经济代价,不值得!
至于砸墓本身,我认为不涉及“毁坏私人财产”的概念,比方说,一个日本人或者汉奸,在北京的公园挥舞膏药旗,我上去夺下来撕了或者扔进垃圾箱,对方显然不能以我侵犯他的私人财产权起诉我,因为他的举动不受法律保护。同样,这个汉奸的墓不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首先指出,规划部门即有执法权,与字可去掉.其次,一个日本人在北京的公园挥舞卫生巾旗(我用时尚一点的说法啊)似乎算不上违法吧.莫非我在东京街头挥舞五星红旗会被拘留?再次,汉奸的评定是否存在一个确定的标准?其实脱离对日本的敏感来看,王直更多是一个枭雄.也许如果他的合作伙伴是西班牙或荷兰的话,他身后不会有这么刻薄的骂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