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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法前沿问题
---从三个杀人案说起
何家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自己名字的解释:弘扬法学家精神的可爱之人
对“家”的精典理解及概括:以法为家,知法如家,爱法似家,奉法胜家
一.介绍三起杀人案
佘祥林涉嫌杀妻案,陈国清等涉嫌杀人案,美国的“辛普生嫌涉杀妻案”
二、刑事证据立法应该确立的基本原则
1.程序法定原则
2.人权保障原则
3.无罪推定原则
4.证据为本原则
5.直接言词原则
6.公平诚信原则
重点阐述了四大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程序法定原则,证据为本原则,直接言词原则
(一.)无罪推定原则
1.任何人在被法院依法判定有罪之前应该推定为无罪者
2.公诉方应该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一般不承担举证责任
3.疑罪从无
辛普生涉嫌杀妻案 (无罪推定,程序公正,错判)
佘祥林涉嫌杀妻案 (有罪推定,错判)
陈国清等涉嫌杀人案 (有罪推定,实体公正)
(二)、程序法定原则
法治精神:
法治的两个重心:立法,施法
法治的一个基本重点:治官限权
依法治国
国无常强,无常弱;
奉法者强则国强;
奉法者弱同国弱。
程序法定原则的内容:
①通过立法和制定规章的形式明确并规范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的法律程序
②确立严格依法办案的保障机制,有效地约束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的行为,真正做到“依照法定程序办案”
(三.)证据为本原则(证据裁判原则)
①证据裁判主义
②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在办事过程中,必须从客观存在的证据出发认定案件事实
(四)直接言词原则
①直接审理原则
②言词审理原则
③大陆法系的直接言词原则和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异曲同工之处
三.与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相适应的执法观念转变
执法观念 与时俱进 与世俱进
(一)从侦查中心的程序观转向审判中心的程序观
1、这是符合人类社会司法制度的发展趋势
2、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一段时间,还是主要以侦查为中心
3、侦查人员必须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现代诉讼制度的要求,转变司法观念,提高证据意识,明确自己定位做好本职工作
(二)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
查明与证明的概念
查明与证明的关系
办案重心:从查明到证明
(三)从依赖人证的证明观转向重视物证的证明观
错误证明观:口供是证据之王,断案靠“刑讯逼供”
古代司法活动中审查“人证”的科学方法
以五声听狱讼
《大宋提刑官》——宋慈 《洗冤集录》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
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
我们应该重视勘验,重视科学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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