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麓自卑—湖南大学最具潜力的校园传媒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789|回复: 1

新语丝上的文章……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5-11-22 13:4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杨玉圣的所谓“学术批评”文章及我的答辩文章

  尊敬的方舟子先生:

  您好.我是湖南大学法学院的教授, 也是您的网站的热心读者, 深为您的学
术批评的勇气和坚持真理和坚持正义的风骨所感动。现特把杨玉圣先生的所谓的
“学术批评”做法向您反映,请把我寄来的两封信在您的网站上如实公布出来,
让学术界认识一下杨玉圣先生“学术批评”的本质。我相信,任何一个有正义感
的人都会鉴别出杨玉圣先生的“学术批评”是怎么一回事。

  事情的经过:我在11月初结束英国的学术访问回到长沙,就接到了杨玉圣先
生的信,说我抄袭他的文章的部分内容,严重侵犯了他的知识产权,并抄送他的
信给发表我的论文的刊物主编及我从事博士后流动站的地址。我在核对了他所说
的“抄袭”内容后,发现他完全是在捏造事实,对我进行诬陷和勒索。随即(11
月7日)我用特快专递给他本人及该刊物的主编寄了我的详细的答复信(一一驳
斥他的观点,写于11月4日),指出他的这种做法完全是诬陷,对我的名誉已构
成侵权,并涉嫌勒索,希望他能从学者的良知和职业道德出发,停止侵权,消除
影响,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但杨玉圣先生不仅不回信,反而在11月17日在他
的“学术批评”网上单方面公布他的信,进一步扩大对我的名誉的侵害。他如果
真的是在进行正常的“学术批评”,最起码应该同时在他的网站上公布我的答复
信,但他并没有这么做;更有甚者,他在网站上公布他的信的时候,加上一个所
谓的注解,“原信中误把一元人民币打印成一万元人民币”,想以此掩盖他在信
中对我的勒索,这更暴露出他的用心。

  为了把事实的真相公布于众,请您一定要坚持正义,把这两封信同时在您的
网站上公布出来,让学术界真正认清杨玉圣先生的“学术批评”的本质。谢谢。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聂资鲁

  2005年11月17日

  附一:

  关于《一部宪法与一个时代》的抄袭问题

  聂资鲁教授:

  笔者与阁下素不相识,冒昧写这封信,是因为阁下在《xxxx》2005年第5期
上发表的大作《一部宪法与一个时代——<美国宪法>在清末民初的传入及对民初
中国立宪的影响》的有关段落(第110页倒数第二段第4-8行、倒数第一段第1-5
行;第111页第三段第1-2行有关文字、第四段第5-6行、倒数第一段第3-5行;第
112页第二段第4-14行;第113页第三大部分第一段第8-10行、第12-14行),完
全抄袭自拙文《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原载《美国研究参考资料》1989年第5
期;收入《美国历史散论》,辽宁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为此,先行写信向阁下通报,并分别寄给阁下在湖南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
科学院法学所的地址各一份。请查收。
  我的基本要求是:
  第一,在《xxxx》和《光明日报》刊登书面道歉启事,就上述剽窃事实向笔
者公开赔礼道歉。该道歉信应事先征得笔者同意。
  第二,鉴于阁下的上述剽窃事实已严重侵犯了笔者的知识产权,为此要求赔
偿一万元人民币。
  请在两周之内(2005年10月26日之前),给予书面答复。请勿打电话给我。
  笔者保留在网站、报纸公开披露上述抄袭事实以及向阁下工作的湖南大学、
就读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反映上述事实的权利。


  杨玉圣(学术批评网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2005年10月12日  

  (说明:此件抄送《xxxx》主编xxx教授)

  附二:

  对杨玉圣教授2005年10月12日信的回复


  杨玉圣教授:

  我刚从英国访学归来,就收到了你的来信。看后,我感到极度震惊。现答复
如下:

  一、你在信中说我抄袭你的论文、严重侵犯你的知识产权,这完全是违背事
实的污蔑和诽谤,致使我的社会评价降低

  你在信中煞有介事、危言耸听地称我在《XXXX》2005年第5期上发表的论文
“《一部宪法与一个时代:〈美国宪法〉在清末民初的传入及对民初中国立宪的
影响》的有关段落(第110页倒数第二段第4-8行、倒数第一段第1-5行;第111页
第三段第1-2行有关文字、第四段第5-6行、倒数第一段第3-5行;第112页第二段
第4-14行;第113页第三大部分第一段第8-10行、第12-14行)完全抄袭自拙文
《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清末迄今我国对美国宪法的介绍与研究》(原载《美
国研究参考资料》1989年第5期;收入《美国历史散论》,辽宁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严重侵犯了笔者的知识产权”。这是违背事实的污蔑、诽谤。而真
相究竟如何呢?

  《一部宪法与一个时代》是我多年来研究的成果,全文17个版面,约27000
字。为了搞好这项研究,我曾跑遍了大半个中国,查阅了数百种原始档案、文献。
在文中,我恪守学术规范,严格按照教育部2004年颁发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
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作好引文的注释工作。该《学术规范(试行)》第
七条明确规定:“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因而,我在文中对
所引用的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全部标注的是原始出处。但不料我的这一规范之
举,却被你诬陷为抄袭了你的论文,严重侵犯了你的知识产权。我真不知道你安
的是何心?你有什么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
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也明确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
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可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知识产权是指作品人对其独创性的智力成果
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诚然,你对《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一文拥有知识产权。
但这并不等于你对该文中所有的文字都拥有知识产权,你只是拥有文章中那些属
于是你的独创性的文字的知识产权。其他部分,如你在文中所引用的魏源等人的
文献资料,以及一些常识性的知识、历史性的知识,等等,你并不拥有知识产权,
不能理所当然地把它们窃为己有。

  下面我将逐一对比说明,看我是否“剽窃”你的文章?是否严重侵犯了你的
知识产权?(需要说明的是,为了更好地分清是非,原来在《一部宪法与一个时
代》和《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两文中的尾注和页下注,我现在通通把它们放在
引文后面。)

  1.《XXXX》2005年第5期第110页倒数第二段第4-8行的内容如下:

  又如,在50卷本《海国图志》的卷39及100卷本中的卷59分别介绍的“国
例”,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美国宪法》。他介绍美国总统制和议会制道:“公举
一大酋”’“匪惟不世及,且不四载即受代,一变古今官家之局,而人心盒然,
可不谓公乎!议事、听讼、选官、举贤,皆自下始,众可可之,众否否之,众好
好之,众恶恶之,三占从二,舍独循同,即在下预议之入,亦先由公举,可不谓
周乎!”(《海国图志》,第59卷)在《海国图志,后叙》中,魏源发表感慨说,
《美国宪法》“可垂弈世而无弊”。

  再来看看你的《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中的相关内容:

  在50卷本《海国图志》的卷39及100卷本中的卷59分别介绍的“国例”,也
就是我们所说的美国宪法。他介绍美国总统制和议会制道:“公举一大酋”’
“匪惟不世及,且不四载即受代,一变古今官家之局,而人心盒然,可不谓公乎!
议事、听讼、选官、举贤,皆自下始,众可可之,众否否之,众好好之,众恶恶
之,三占从二,舍独循同,即在下预议之入,亦先由公举,可不谓周乎(《海国
图志》,第39卷,《外大西洋墨利加洲总叙》)!”在《海国图志,后叙》中,
魏源发表感慨说,美国宪法“可垂弈世而无弊”。

  两相比较,可知,你我引用的都是魏源的原文,按照学术规范的要求,当然
都必须标注原始出处。这是最正常不过了的事。何来侵权?为什么你在文章中可
以标注《海国图志》?而我在文中标注《海国图志》却构成了对你的知识产权的
严重侵犯呢?莫非你拥有魏源《海国图志》的知识产权?否则,你有什么资格说
侵犯了你的知识产权呢?

  2.第110页倒数第一段第1-5行的内容如下:

  梁廷枬1844年在广东刊印了《合省国说》,《合省国说》是《海国四说》的
一种,这是中国人撰写的第一部专门介绍美国的著作。梁廷枬对美国的民主制度
极为心仪,在书中,粱廷枬详叙美国“新定‘条例’十有七款”,“凡事无大小
缓急,必集议而后行,议必按‘例”。(梁廷枬:《合省国说》卷2, 第13—15页。
见《海国四说》,清道光二十六年刻本)另涉及宪法鼓励贸易、鼓励发明诸项。
梁氏感叹说:“未有统领,先有国法;法也者,人心之公也,统领限年而易……
终未尝以人变法。既不能据而不退,又不能举以自代。其举其退,一公之民”。
凡此等等,皆“创一开辟未有之局”。(梁廷枬:《合省国说?序》,见《海国四
说》,清道光二十六年刻本)这表明梁氏对《美国宪法》的钦羡与推崇。

  再来看看你的《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中的相关内容:

  与魏源同时代的梁廷木丹1844年在广东刊印了《合省国说》,这是中国人撰
写的第一部专门介绍美国的著作。在该书卷2第13—15页中,粱廷木丹详叙美国
“新定‘条例’十有七款”,“凡事无大小缓急,必集议而后行,议必按‘例”。
另涉及宪法鼓励贸易、鼓励发明诸项。梁氏感叹说:“未有统领,先有国法;法
也者,人心之公也,统领限年而易……终未尝以人变法。既不能据而不退,又不
能举以自代。其举其退,一公之民”。凡此等等,皆“创一开辟未有之局”。

  同样的道理,你我引用的都是梁廷枬的原文,当然都必须标注原始出处。又
凭什么说我抄袭了你的文章,构成了对你的知识产权的严重侵犯呢?难道你也拥
有对梁廷枬《海国四说》的知识产权?

  3.你说第111页第三段第1-2行抄袭了你的观点。为了说明问题,我特把1-5
行有关文字全部照录如下:

  概括而言,以上诸位先贤对《美国宪法》的介绍,是相当粗糙的,在当时不
曾,也不可能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但终究是开风气之先,大大开阔了国人的眼
界。然而,这些并不表明著作者已在要求按照美国的模式改良中国政治的结论。
他们对美国政治制度的推崇,更多的是寄寓对现实政治的不满情绪和对理想社会
的向往情怀,而不是对《美国宪法》的真正认识。但他们对《美国宪法》的介绍
为后来维新变法思潮的兴起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再来看看你的《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中的相关内容:

  概括说来,上述叙论仍是相当粗糙的,但终究是开风气之先,意味深长。

  这两段文字相比较,能说明我抄袭你的观点吗?“相当粗糙的”、“但终究
是开风气之先”,这样的话语是你的原创性或独创性成果吗?更何况,我在第
111页第三段第1-5行的文字所要表达的意思并不是你要表达的“意味深长”的模
糊含义。我相信任何一个人都能分辨出这两段话的意思。

  4.你说第111页第四段第5-6行抄袭了你的观点,为了说明问题,我同样把
1-9行有关文字全录如下:

  洋务运动兴起后,随着中外交往的增多,一批出使或随使人员的日记与游记
纷纷出版,有关美国社会政治学说的书籍也不断面世,其间,对于《美国宪法》,
时有记载和评述。如1847年至1849年,福建人林鍼曾在美国工作。回国后,他把
赴美旅程和在美国的游历观感记述而成《西海记游草》,1867年付印。这是迄今
所见中国人所写的最早的一本美国游记。在书中,他介绍美国的选举制是“土官
众选贤良,多签获荐”。他还推崇美国的总统制“统领为尊,四年更代”。(李
力:《以蠡测海:林鍼眼中的美国法制》,载张生编:《中国法律近代化论集》,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68~169页)又如,李圭1876年游历美国、参加
费城世界博览会之后,于翌年撰成《环游地球新录》,其中也介绍了与《美国宪
法》有关的议会、总统制等。由于考察者多是士绅,记录的又是他们的真实心得,
因而不难想像游记的内容对当时社会的影响。不过,这些记述大多止于客观介绍
所见所闻的《美国宪法》及反观国内的对比感受,尚不曾明确地从制度上提出具
体的改革主张。

  再来看看你的《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中的相关内容:

  李圭1876年游历美国、参加费城世界博览会之后,于翌年撰成《环游地球新
录》,这是迄今所见中国人所写的最早的一本美国游记,其中介绍了与美国宪法
有关的议会、总统制等。

  对比这两段,我们会发现什么问题呢?你把李圭游历美国后撰写的《环游地
球新录》当作是中国人所写的最早的一本美国游记,这是对基本史实的误判。更
何况我的观点与你的观点截然不同,我认为最早的一本美国游记当属林鍼的《西
海记游草》。这何以构成了对你的知识产权的严重侵犯?此外,“李圭1876年游
历美国、参加费城世界博览会之后,于翌年撰成《环游地球新录》,其中介绍了
与美国宪法有关的议会、总统制等”,这是你的原创性或独创性观点吗?这句话
只不过是对一本游记的客观描述,属于历史常识性的东西,何来知识产权之说?

  5.第111页倒数第一段第3-5行有关文字如下:

  1901年5月出版的《国民报》曾载有《20世纪之中国》一文,作者指出:
“世界万国,以有民权而兴、无民权而亡者,锺相接,背相望;是故我今日即不
会亡国为奴之惨,亦当外鉴当世,而蹶然兴起矣”。(张枬、王忍之编:《辛亥
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三联书店1977年,第1卷,第70页。)

  再来看看你的《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中的相关内容:

  1901年5月出版的《国民报》曾载《20世纪之中国》一文,它写道:“世界
万国,以有民权而兴、无民权而亡者,锺相接,背相望;是故我今日即不会亡国
为奴之惨,亦当外鉴当世,而蹶然兴起矣(张木丹、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
年间时论选集》,三联书店,1977年,第1卷,第70页)”。

  你说《20世纪之中国》一文的部分观点是否也是你的原创呢?我在文中如实
地标明引文出处,你又凭什么说构成了对你的知识产权的严重侵犯呢?

  6.你在信中称“第112页第二段第4-14行”有抄袭你的文章之处,为了分清
是非,我特把第112页第二段第1-14行全照录如下:

  不仅资产阶级革命派,改良派对《美国宪法》也是持赞赏态度的。以梁启超
为例更具说服力。梁启超曾称誉美国是“世界共和政体之祖国”。1903年,在游
历美洲时,梁启超亲眼目睹了美国的联邦制,他对美国政治制度的许多方面都有
所批评,但对联邦制褒奖有加,认为联邦制是美国政治的一大特色,“共和政体
所以能实行持久之原因也”。(参见董世礼著:《晚清巨人传--梁启超》, 哈尔
滨出版社1996年, 第450页)在《新大陆游记》(1904)中,他对1787年的制宪会
议、宪法作了夹叙夹议的评介,并把“开宪法会议于费城”视为各州“联合之第
三着”,“自兹以往,而美国始得谓之一国矣”。(《新大陆游记》,湖南人民
出版社1981年,第162页)1905年,载泽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同年秋冬间,
梁启超撰写《代五大臣考察宪政报告》,建议设上议院时,他说,“考美国之制,
其下议院代表人数,其上议院代表省份……不问省之大小,人之多寡,而每省总
以两议员为额。夫苟有代表省份者,而无代表人数者,则大省之权利必为小省所
压,而势不均;苟有代表人数者而无代表省份者,则小省之权利又为大省所压,
而势亦不均。故美国以两院各代表其一,诚斟酌调停之妙用,法至良,意至美也。
中国政体虽与美国殊,幅员则与美国等,以大国而行立宪政治,欲求餍举国之望,
舍此末由”。论司法权以独立为宜时,梁氏也以《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三节为据。
(李华兴等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42~443页)论及
地方自治时,他认为:“为今日计,必有腹地一二省自治,然后中国有一线之生
路”。(梁启超:《上陈宝箴书》,中国史学会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
《戊戌变法》第2册,上海:神州国光社1953年版,第533页)他主张除日本外,
“势不可不兼采美国”。(李华兴等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
年,第447页)这表明,梁启超已深刻地认识到《美国宪法》值得借鉴和移植。

  再来看看你的《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中的相关内容:

  在《新大陆游记》(1904)中,他对1787年的制宪会议、宪法作了夹叙夹议的
评介,并把“开宪法会议于费城”视为各州“联合之第三着”,“自兹以往,而
美国始得谓之一国矣(《新大陆游记》,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62
页)”。1905年,载泽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同年秋冬间,梁启超撰写《代五
大臣考察宪政报告》,建议设上议院时,他说,“考美国之制,其下议院代表人
数,其上议院代表省份……不问省之大小,人之多寡,而每省总以两议员为额。
夫苟有代表省份者,而无代表人数者,则大省之权利必为小省所压,而势不均;
苟有代表人数者而无代表省份者,则小省之权利又为大省所压,而势亦不均。故
美国以两院各代表其一,诚斟酌调停之妙用,法至良,意至美也。中国政体虽与
美国殊,幅员则与美国等,以大国而行立宪政治,欲求餍举国之望,舍此末由
(李华兴等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42页)”。论司
法权以独立为宜时,梁氏也以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三节为据(李华兴等编:《梁启
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443页)。论及地方自治时,他也主张除
日本外,“势不可不兼采美国(李华兴等编:《梁启超选集》,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4年,第447页)”。

  对比这两段,我抄袭了你的观点或独创性的成果吗?梁启超对美国宪法的认
识和评价怎么都变成了你的原创和知识产权了呢?难道你先引用前人的文献,便
自动获得了对这些文献的知识产权吗?其他人便不能再引用这些文献,否则便是
抄袭你的文章了?试问,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7.更有甚者,你居然说第113页第三大部分第一段第8-10行、第12-14行也
抄自你的论文,这就令我不得不怀疑你的动机和用心了。否则,你为什么会故意
对我所标注的注释视而不见呢?为了说明问题,我特把第113页第三大部分第一
段第1-14行全录如下:

  国内学界对《美国宪法》的翻译和研究大约始于20世纪初。据学者杨玉圣考
证,1902年上海文明书局出版的由章宗元翻译的《美国宪法提要》是中国最早的
《美国宪法》的全文汉译单行本。(杨玉圣:《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清末迄
今我国对美国宪法的介绍与研究》,《美国研究参考资料》1989年第5期)章宗
元在译书中高度评价《美国宪法》,称它为“各国成典宪法之祖也”。除“确依
原文,逐句详译之。附以案辞,则采诸他书,录诸讲义者”外,章宗元还以按语
的形式,或作解释,或发议论,向国人全力介绍和推荐美国的宪政制度。(章宗
元译:《美国宪法》,上海文明书局光绪28年(即1902年),第9页。转引自杨
玉圣:《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清末迄今我国对美国宪法的介绍与研究》,
《美国研究参考资料》1989年第5期)1902年,上海广学会也出版了由范槿翻译
的美国学者培特曼的《美国治法要略》,书中有不少笔墨介绍《美国宪法》及美
国的民主政治。(〔美〕培特曼:《美国治法要略》,范槿译,上海广学会光绪
二十八年)1906年在《新译界》杂志第2号上发表了范熙壬翻译Burgess所著《论
英美德法宪法之成立》,从比较的角度对《美国宪法》进行了述评。江南制造局
刻印的海丽生著、舒高第口译、由郑昌炎笔述、经陈洙润色的《美国宪法纂释》,
出版于1907年,是关于《美国宪法》的解释较为完整的一部专著。凡21卷,涉及
宪法渊流、国会、总统、内阁、度支部、陆军部、邮政部、水师部、内务部、农
部、大理院,并附有《美国宪法》及其续增修正案的中译文。《美国宪法纂释》
还成了戊戌变法和20世纪立宪运动的参考书。(转引自杨玉圣:《中国人的美国
宪法观——清末迄今我国对美国宪法的介绍与研究》,《美国研究参考资料》
1989年第5期)这之后,上海商务印书局于民国2年(1913)出版的美国人卜布尔著
《美国宪法释文》一书。除宪法本文及第一至十五条修正案译文外,还有解释性
说明文字,译者沈允昌最后总结说,“此为世界最古之成文宪法,而宪法于今日
之强有力,更为历史上所未有,因此宪法遂建立一世界所未曾见之共和政体,且
能不背近世各国一世纪前所发生之自由精义”。((美)卜布尔:《美国宪法释
义》,沈允昌译,第87页,上海商务印书局民国2年(1913年)。转引自杨玉圣:
《中国人的美国宪法观——清末迄今我国对美国宪法的介绍与研究》,《美国研
究参考资料》1989年第5期)

  试问这是抄袭吗?有这样的抄袭吗?如果说在你看来这也是抄袭的话,只能
说明你颠倒黑白、捏造事实;只能说明你有非法侵占他人钱财的主观故意;只能
说明你为了达到敲诈勒索1万元人民币的卑劣目的,可以置公理、良心、人格于
不顾,极尽诬陷、诽谤之能事。

  总之,你在信中对我的污蔑、诽谤,完全违背了《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
实施条例》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完
全违背了客观事实,致使我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我的名誉的侵权。

  二、你多处散发捏造事实、诬陷、诽谤我的信,对我的人格造成了贬损,已
经构成对我名誉的严重侵权

  从以上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我并没有抄袭你的文章,更没有侵犯你的知识
产权。但你却多处散发捏造事实、诬陷、诽谤我的信(如去信《XXXX》编辑部、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和湖南大学法学院),已经构成对我名誉的严重侵权,给我的
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使我的社会评价降低,对我的名誉造成了实际损
害,并给我本人和亲属带来了精神痛苦,我要求你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
礼道歉,并向我赔偿精神损失。否则,我将向法院提起侵犯名誉权的诉讼。

  三、你的要挟信涉嫌敲诈勒索

  鉴于我并没有抄袭你的文章,更没有侵犯你的知识产权,而你却在信中称
“保留在网站、报纸公开披露上述抄袭事实以及向阁下工作的湖南大学、就读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反映上述事实的权利”来要挟我,要我赔偿你一万元人民币,这
已涉嫌敲诈勒索,我保留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追究你的刑事责任的权利。

  最后,我期待着你能从学者的良知出发,谨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
以对事实、法律、公众和我负责的态度,于2005年12月1日前作出明确的回复,
否则我将通过司法程序寻求救济。


  聂资鲁(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2005年11月4日

  (说明:此件抄送《XXXX》主编XXX教授)

(XYS20051118)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xlogit.com)◇◇
 楼主| 发表于 2005-11-22 13:49: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事情好象发生好久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每日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小黑屋|手机版|湖南大学望麓自卑校园传媒 ( 湘ICP备14014987号 )

GMT+8, 2025-6-3 10:20 , Processed in 0.091970 second(s), 2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