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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领导体制与武装力量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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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4 09:5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防领导体制是指国防领导的组织体系及相应制度。它包括国防领导机构的设置、职权划分、相互关系等。它是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设有最高统帅、最高国防决策机构、国家行政机关中管理国防事务的部门、武装力量领导指挥系统。中国根据宪法、国防法和有关法律,建立和完善国防领导体制。中国共产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国防活动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领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领导体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领导体制的历史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为使国防领导体制适应国家政治、经济、科技特别是军事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需要,国防领导体制进行了多次调整改革,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设立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统一管辖并指挥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其它武装力量。毛泽东作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是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另外,还设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一职,由朱德担任。

  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领导成员,除中国共产党的著名军事将领外,还包括少数党外著名军事将领。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下设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不再设立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国防委员会和国防部,撤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的设置。国防委员会领导成员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党外著名军事将领,它是一个带统一战线性质的名义上的国防领导机构。9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成立党的军事委员会的决议》中指出,必须同过去一样,在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之下成立党的军事委员会,担负整个军事工作的领导。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和军事委员会有关军事工作的决定,可用军事委员会(简称军委)的名义由内部系统下达,其须公开发布的命令和指示,则用国务院或国防部的名义下达。毛泽东担任中共中央主席、国家主席、中共中央军委主席、国防委员会主席,是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彭德怀主持中共中央军委日常工作,并任国务院副总理兼国防部长和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同年10月11日,经中央书记处批准,原冠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者,一律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字样,如“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参谋部”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等。至1958年7月以前,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解放军总部曾实行总参谋部、训练总监部、武装力量监察部、总政治部、总干部部、总后勤部、总财务部、总军械部等八大总部的体制。1958年7月,中共中央军委扩大会议通过的《关于改变组织体制的决议》规定,中央军委是中共中央的军事工作部门,是统一领导全军的统率机关,军委主席是全军统帅。国防部是军委对外的名称。军委决定的事项,凡需经国务院批准,或需用行政名义下达的,由国防部长签署。中央军委领导下的总部体制仍恢复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三总部体制。

  在1959年4月和1965年1月召开的第二、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刘少奇当选为国家主席和国防委员会主席,毛泽东不再担任上述两个职务,但仍担任中共中央主席和中共中央军委主席,统率着全国的武装力量。

  1975年和197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国家未再设国防委员会。

  1982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第四部宪法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继续存在,其职能和国家中央军委完全相同。这表明中央军委同时有两个名称:一个是中共中央军委,一个是国家的中央军委。从而确立了党和国家高度集中统一的行使领导职权的国防领导体制。

  (二)国家形式与国防领导体制

  国防领导体制是指国防领导的组织形式、权限划分、管理方式和机构设置的整个体系。它与国家的国体、政体、国家的职能有着密切的联系。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机器,是一个整体。国家的性质,又称国体,是国家的内容。国家又是统治阶级有组织有系统的暴力机器,包括军队、监狱、警察、法庭等暴力机构,这些机构的设置与国防领导体制有关。国家的职能有对内、对外两种,对内包括统治职能和社会职能。而对外职能之一就是国防。国家职能实施要靠国家机构。国家机构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队、警察、监狱等专门机构,这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实体。

中国最高国防领导的组织形式,体现了国体、政体和传统的一致性。它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党在国防领导中的决定性地位和作用。革命战争年代,军事最高领导,是党中央的军事委员会,党中央主席兼任军委主席,实行一元化领导。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是国家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我国的最高国防领导,也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其组织形式经历了多次变革,但根本的一条没有变,即中国共产党的核心领导。1948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率全国武装力量,1954年9月新成立了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整个军事工作。同时,根据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设立国防委员会和国防部,由国家主席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赋予国家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的权力,规定国务院领导武装力量建设,这是一种党和国家领导的国防领导体制。正常情况下,凡属国家军事、国防方面的重大决策,由中共中央政治局书记处和中央军委同国家机构共同作出。因此,这种最高国家领导的组织形式,既体现了党的领导作用,保证决策的准确性,又有利于发挥国家的机构的职能,保证武装力量和国防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在1975年和1987年颁发的两部宪法中规定,由中共中央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从1954年到1981年,中共中央主席担任中央军委主席,进行一元化领导。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部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 定,有权“公布法律”,“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负责“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同时规定:国家中央军委和中共中央军委同设一个机构,组成人员和对军队的领导职能完全一致。这样,既坚持和改善了党的领导,又进一步明确了军事系统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确立了由党和国家共同行使领导职责和最高国防领导体制。

  因此,我国最高国防领导体制的组织形式,既体现了党对武装力量和国防建设事业的领导,又有利于国家机构领导全国武装力量,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的职能,这对于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强国防力量,实现国防现代化的宏伟目标,是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随着国家政体组织结构的改革,社会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发展,国际上战争与和平形势的变化等,最高国防领导的组织形式必将随着发生变化。但是,不同性质社会的国家,也就是不同国体的国家,其最高国防领导组织形式所反映的阶级实质,所体现和维护的国家本质则是不会变化的。

  (四)国防建设事业领导体制

  党和国家对国防建设事业的领导和管理是最高国防领导的又一基本内容。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这体现了国家机器作为管理机构在国防建设事业上的基本职能。加强对国防建设事业的领导和管理,二者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只有这样,才能从总体上巩固和加强国防。

  国防建设事业是寓于国家总体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本身具有的许多特点要求按照其发展规律实施强有力的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主要包括:武装力量建设、兵役制度、国防动员、国防经济(其核心是国防工业)、国防科技、国防教育、战场准 备、民防以及战备交通、电信等方面的建设,不仅门类繁多、涉及面广,而且互相交叉、渗透、制约、促进。国防建设事业作为国家总体建设中的组成部分,不能孤立存在和发展,如何按照国防建设发展的规律和现代国防、现代战争的要求,加强统一领导和管理,是许多国家都在努力解决的重大课题。

  由于各国政治体制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最高国防领导机构设置、职能区分、权限规定不尽一致,因此,国家对国防建设事业领导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有所区别,但基本职能是相近的。在宏观决策和指导上,一般包括确定国防建设的发展目标,制定国防建设整体规划和建设的方针、原则和政策;结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国防建设计划;确定国家人力、财力和物力在国防中的分配原则和比例;制定国家社会生活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的预案;健全与完善国防建设事业领导的各级组织机构,制定和完善有关军事法规;协调涉及国防建设的各部门、各地区的关系,保证国防建设的顺利进行。在具体业务方面,通常主要包括:根据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关系,确定国防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总体规划和国防费用在国家财政支出中的恰当比例;确定国防经济发展的途径、方针和原则;合理安排部署发展国防经济主要是国防工业的大中型骨干基建项目;调整国防经济的产业结构,促进其协调健康发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领导职权

  根据宪法和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领导职权由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行使。

  1.中共中央的国防领导职权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领导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中共中央在国家生活包括国防事务中发挥决定性的领导作用。有关国防、战争和军队建设的重大问题,都是由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决策并通过必要的法定程序,作为党和国家的统一决策贯彻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令》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其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国防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它在国防方面的职权主要有: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制定有关国防方面的基本法律;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它组成人员,并有权罢免以上人员:审查和批准包括国防建设计划在内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包括国防经费预算在内的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国防方面的不适当的决定,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国防方面的其它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国防方面的职权主要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制定国防方面的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包括国防建设计划在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国防经费预算在内的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做的部分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它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军事法院院长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有关国防方面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的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在国防方面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3.国家主席在国防方面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国防方面的职权主要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国防方面的法律;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授予在国防方面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有关国防方面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国务院在国防方面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在国防方面的职权是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包括:编制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武装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有关工作: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出现役军人的安置工作;领导国防教育工作;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的建设和征兵、预备役工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

  5.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国防方面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最高国家军事机关,负责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其职权主要包括: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即为全国武装力量的统帅。中央军委组成人员为: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中央军委之下,设有人民解放军总部机关,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总部既是中央军委的工作机关,又是全军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的领导机关。总参谋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建设,组织指挥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行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全军党的工作、组织、政治工作;总后勤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军后勤工作;总装备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军装备工作。

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武装力量体制发展为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民兵三结合的体制,而且坚持和发展了这一体制。这种体制,既可在平时满足维护国内安全的需要,又能在战时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三结合武装力量体制的优点,并使之更有力量。这一体制符合中国国情、军情,符合中国武装力量的性质和特点,是新形势下完成国防使命的客观要求。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骨干,是抵抗侵略、保卫祖国、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的主要力量。中国人民解放军由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组成。现役部队由陆军、海军、空军、第二炮兵组成。

  1.陆军

  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经过70多年的建设,由单一兵种逐步发展成为一支具有强大火力、突击力和高度机动能力的诸兵种合成的军队。陆军是主要在陆地上遂行作战任务的军种。主要由步兵(摩托化步兵、机械化步兵、装甲步兵)、装甲兵(坦克兵)、炮兵(导弹兵、火箭兵)、陆军防空兵、陆军航空兵和工程兵、通信兵、化学兵、防化兵、电子对抗部队等兵种和专业兵组成。炮兵包括地面炮兵、反坦克导弹和战役战术导弹部队;防空兵主要是:高射炮兵和地空导弹部队;装甲兵部队在编制上以坦克部队为主体,还编有装甲兵、炮兵、防空兵、工程兵、防化兵及其他勤务保障部(分)队,装备除主战坦克外,还有水陆坦克、扫雷坦克、反坦克导弹发射车等;工程兵包括工兵、舟桥、建筑、工程维护、伪装、野战给水工程等专业部(分)队;通信兵由野战通信、固定台站通信、通信工程和军邮勤务等专业部(分)队组成;防化兵由防化、喷火、发烟等部(分)队组成。通常按集团军、师、旅、团、营、连、排、班的序列编制。

  2.海军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组建于解放前夕,主要任务是独立或协同陆军、空军防御敌人从海上入侵,保卫领海主权,维护海洋权益。经过50余年的建设和发展,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部队已成为一支兵种齐全、常规和尖端武器兼备,具有立体攻防能力,能有效地保卫国家领海的战斗力量。海军主要由水面舰艇部队、潜艇部队、航空兵、岸防兵和陆战队等兵种以及各种保障部队组成。海军的武器装备正向着导弹化、电子化和自动化的方向发展。随着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远航能力的提高,对外交往逐渐增多。

  3.空军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组建于解放初期。主要任务是担负国土防空、支援陆、海军作战,对敌后方实施空袭,进行空运和航空侦察。兵种有:航空兵、高射炮兵、地空导弹兵、雷达兵、空降兵等。经过50余年的建设和发展,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体制编制在精干、合成、效能方面不断改进,武器装备现代化水平逐步提高。具备执行空中突击、空中支援、空中运输、航空侦察和防空等任务的能力,成为一支既能独立完成国土防空任务,又能协同陆、海军作战的战斗力量。

  4.第二炮兵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是主要遂行战略核反击任务的部队。主要任务是遏制敌人对中国使用核武器,在敌人对中国发动核袭击时,遵照统帅部的命令,独立地或与其他军种的战略核部队共同对敌实施有效的自卫反击,打击敌人的重要战略目标。第二炮兵由近程、中程、远程和洲际导弹部队以及工程、情报、侦察、测地、计算、气象、通信、防化、伪装等作战保障、技术保障和后勤保障部队组成,是一支具有一定规模和实战能力的、主要实施核威慑和战略核反击的力量。中国发展核武器、组建战略核部队是为了防御,为了打破核垄断,反对核讹诈,遏制核战争。核反击是被迫的,最终的目的是消灭核武器和核战争。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是捍卫祖国的钢铁长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力量。无论是历史还是现实,无一例外地表明,人民解放军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在建立和巩固新中国的国防事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组建于1983年,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备役军官、士兵为基础,按统一编制为战时实施成建制快速动员而组建起来的部队。其师团纳入军队建制序列,授有番号、军旗。预备役部队平时隶属于省军区,战时动员后归指定的现役部队指挥。预备役军官中,有些是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预备役部队的基本任务是:努力提高部队的军政素质,不断增强现代条件下的快速动员和作战能力;切实作好战时动员的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准备转为现役部队,执行作战任务: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预备役部队的军事训练按照训练大纲的规定进行。根据部队担负任务的需要,每年在完成军官、士兵基本训练的基础上,安排一些应用课目训练。通过训练,使预备役军官和士兵掌握必备的技术、战术技能,提高部快速动员和整体遂行任务的能力,做到一声令下,能收得拢,拉得出,会打仗。组建预备役部队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实施成建制快速动员的好形式,是提高储备的好办法,是节约军费开支、加强国防建设的好措施。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其任务不同分为三类:

  第一类,内卫部队。这是武警部队主要组成部分,受武警总部的直接领导管理。其主要任务:一是承担固定目标执勤和城市武装巡逻任务,保障国家重要目标的安全;二是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三是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和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第二类,列入武警序列由公安部门管理的部队。其中,边防部队主要担负边境检查、管理和部分地段的边界巡逻以及海上缉私;消防部队主要担负防火灭火任务;警卫部队主要担负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市主要领导及重要来访外宾警卫任务。

  第三类,列入武警序列受国务院有关业务部门和武警双重领导的部队。这些部队既担负经济建设任务,同时又负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任务。其中,黄金部队主要担负黄金地质勘察、黄金生产任务;水电部队主要承担国家能源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其他建设任务:交通部队主要担负公路、港口及城建等施工任务:森林部队主要担负东北、内蒙古、云南森林的防火灭火以及维护林区治安、保护森林资源的任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武器装备以步兵轻武器为主,兼有少量重型武器和特种武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国家必不可少的人民武装力量。它的存在,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关系着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

  (四)中国民兵

  中国民兵初建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战争年代,民兵为民族的解放、为赶走日本侵略者、为新中国的建立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民兵在建设祖国、保卫祖国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民兵是国家的后备武装力量。中国国防法规定:“民兵在军事机关的指挥下,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为确保完成这一任务,必须确立有关的各项基本制度。新时期的中国民兵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的民兵组织领导体制。全国的民兵工作由总参谋部主管;各大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民兵领导指挥机关;乡、镇、部分街道和企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负责民兵和兵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民兵工作实施原则领导,对民兵工作实施组织和监督。中国民兵的任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民兵制度。民兵区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入基干民兵组织。其余18—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入普通民兵组织。女民兵只编基干民兵,人数控制在适当的比例内。陆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适当放宽。民兵必须是身体素质好,政治可靠的人员。兵役法规定,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把参加民兵组织和服预备役年龄、政治、身体条件一致起来。有民兵组织的地方,在基层工作上把两者结合起来,使基层民兵组织成为预备役的基本组织形式。对于未编入民兵组织,但符合民兵条件的,进行预备役登记。

  民兵的编组。一般以乡(镇)、行政村和厂矿企业为单位,按照民兵人数多少,分别编为班、排、连、营、团。基干民兵、普通民兵,男民兵、女民兵,应分别编组。行政村一般编民兵连(营),领导本村的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县、乡(镇)所属企业单位,凡人员比较稳定,行政、党团组织比较健全,可建立民兵组织,属乡(镇)武装部领导。乡镇编基干民兵营或连,领导全乡的基干民兵。城市民兵的编组,大型厂矿企业可以车间、分厂为单位编组,中小企业可实行跨车间、班组编组。

  民兵训练。民兵干部和基干民兵的训练原则上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根据训练大纲的要求,干部训练为30天,一般在1年以内完成;民兵训练时间为15天,一次完成。通过训练,干部具备相应的军事技能和组织指挥能力,同时提高本职工作的能力;民兵学会使用手中武器装备,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分队能担负一般战斗任务。民兵干部主要进行本级指挥和教学法训练,基干民兵主要进行技术和战术基础训练。专业技术民兵的训练时间,根据需要适当延长,一般比步兵训练时间多一些。为适应训练发展的需要,全国目前已建设了许多县级民兵训练基地,民兵大部分在基地实施集中训练。根据需要,还组建了一批专业技术训练中心。这些基地和中心都达到了能吃、能住、能训练的要求。在训练手段上,大力推广电化教学和模拟训练,实施形象、直观教学,训练质量有较大提高。在训练中注意突出重点,民兵干部、应急分队和专业技术分队的训练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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