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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的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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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6 15:4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我国古代,媒人既有“私媒”,也有“官媒”。而“官媒”则是代表政府行男女婚姻之事的机构,实即官方的婚姻介绍所。

官方的媒人,古代称作“媒官”、“媒氏”、“媒互人”等,最早出现在西周。全国未婚男女的花名册,统统掌握在官媒手中。官媒定婚律、制婚龄,安排婚嫁时令,处理婚恋纠纷。甚至还可以对不守婚嫁时令者予以处罚。到了春秋战国之时,“媒氏”机构进一步扩大。当时“掌媒”这个官方机构,除了为年轻人安排嫁娶,还为鳏寡重新组织家庭,并分配给他们田宅。自秦至清,“官媒”的权力仍然很大。如《晋书·武帝纪》载:女子凡满17岁,其父母尚未给她选择婆家的,一律交官媒,由“媒官”配给丈夫。

太平天国农民起义,在其统治区域内,也曾设立机构,为婚家主持婚礼,颁发婚姻证明书。
中国古代无媒不成婚。《诗经·卫风·氓》中所说“匪我愆期,子无良媒”,即指此。在中国神话传说中,最早的媒人是女娲。据《路史后纪二》记载:“以其(女娲)载媒,是以后世有国,是祀为皋禖之神。”罗苹注引《风俗通》曰:“女娲祷祠神,祈而为女媒,因置昏姻。”《周礼》、《吕氏春秋》诸书中,也都记载上古时于仲春之月设太牢祭礼高禖的活动。另外,周代还设有官媒,专司判合之事。据《周礼·地官》记载:“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书之。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

《诗经·豳风·伐柯》中谓:“伐柯伐柯,匪斧不克。取妻如何?匪媒不得。”所以后世又称媒人为“伐柯人”,称提亲为“伐柯”,称作媒为“执柯”。宋·吴自牧《梦梁录》“嫁娶”条载:“其伐柯人两家通报,择日过帖。”即指媒人说亲。

古时还称媒人为“冰人”或“大冰”。传说晋代令狐策梦见自己立于冰上,与冰下人语。醒后使占梦者卜,占梦者曰:“冰上为阳,冰下为阴,阴阳事也。诗曰:‘士如归妻,迨冰未泮’,婚姻之事也。君在冰上,与冰下人语,为阳语阴,媒介事也。君当为作作媒,冰泮而婚成。”后世遂称给人作媒为“作冰”。

汉代以后,凡男女婚姻,均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如果“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孟子·滕文公下》)。而所谓“媒”,则指谋合二姓之义;妁,则指斟酌二姓之义。或谓男曰媒,女曰妁。媒人遂成为男女婚姻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中间人。如乐府民歌《古诗为焦仲卿妻作》:“阿母白媒人,贫贱有此女,始适还家门。”

大约到了唐代,民间神话中又出现了专司婚姻之神——月下老人。据唐李复言《续玄怪录·定婚店》记载:

唐代韦固旅次宋城南店,遇老人倚囊坐,向月下检书。问:“所检何书?”云:“婚牍耳。”又问:“囊中何物?”云:“赤绳耳,以系夫妇之足。虽仇家异域,绳一系之,亦必好合。”因询己妻,知为店北卖菜眇妪女,才三岁,陋亦如妪。韦怒,遣奴刺之,伤眉。韦与奴逃免。后十余年,韦参相州军,刺史王泰以为能,妻以其女。女容丽而眉间常帖一花子。怪而问之,始知女乃畴昔所刺幼女,郡守抚以为己女也。因相钦愈极,所生男女皆显贵。宋城宰闻之,题其店曰定婚店。

后世因又称媒人为“月下老人”,或简称“月老”。

元·王实甫在唐·元稹《莺莺传》的基础上,创作了元杂剧《西厢记》,剧中极力撮合张珙、莺莺成其好事的丫环红娘,因其活泼伶俐的性格和助人为乐的精神,受到世人的喜爱。后人因又称媒人为“红娘”。

明清时期又有“媒婆”一词,亦用以指称媒人。但因为媒婆能说会道,其话往往名不副实,所以,“媒婆”一词略带贬义。明·陶宗仪《辍耕录》中所谓的“三姑六婆”,通常是指那些夸夸其谈、不务正业的女人。如蒲松龄《聊斋志异·邵九娘》篇中,明明知道邵九娘还没有婆家的媒婆来到邵九娘家中:

故与邵妻絮语。睹女,惊赞曰:“好个美姑姑!假到昭阳院,赵家姊妹何足数得!”又问:“婿家阿谁?”邵妻答:“尚未。”媪言:“若个娘子,何愁无王侯作贵客也。”邵妻叹曰:“王侯家所不敢望;只要个读书种子,便是佳耳。我家小孽冤,翻复遴选,十无一当,不解是何意向。”媪曰:“夫人勿须烦怨。恁个丽人,不知前身修何福泽,才能消受得。昨一大笑事——柴家郎君云:于某家茔边,望见颜色,愿以千金为聘。此非饿鸱作天鹅想耶?早被老身呵斥去矣!”

可谓活画出一个巧舌如簧的媒婆形象。  
媒人在中国的婚姻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孟子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1)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形态使人们的劳动、教育、娱乐都局限在家庭里,“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因此相互之间很是隔膜,也使得家长们彼此都不知道对方家里有些什么人。因此,即使自己家里的儿女已长大成人,却不知哪家需要嫁女娶媳。封建的风俗造成了人们在求偶问题上的腼腆心理,想得到配偶不公开言明成了封建社会风俗的重要特征之一,直言问之等于愚昧无知,委托他(她)人曲道求之是封建时代求偶之法的重要表现形式,有一个媒人从中斡旋是最好不过的了。  

  关于媒人的演变史,《中国婚姻史》认为“媒妁具有居间人之性质,在买卖婚时代当即有之;殆买卖婚演变而为聘娶婚,买妻卖女之居间人亦演变而为媒妁,遂以合姓为难,赖媒往来,以传婚姻之言也矣,或即为‘使’。”(2)《诗经》有“取妻之如何,匪媒不得”(3)可以看出媒人早在西周时期就成为婚姻的重要条件了。从《仪礼·士婚礼》中规定的成婚程序六礼来看,从采纳、问名、纳吉、纳征到请期、婚礼,没有那个环节能离开媒人。(4)“于是男女以行媒始知其名,无媒则亦不交;男方无媒不得妻,女方无媒老且不嫁”(5)。《唐律疏议》中也有“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婚嫁要行媒成为婚姻的法定条件。  

  非但如此,媒妁制度还是礼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鲁桓会于嬴,成婚于齐,不由媒介自成其婚,史家遂以非礼贬之”(6),成婚不用媒人竟然被后人以违礼法而讥贬之;《管子》中也有“自媒之女,丑而无信”可见,成婚用媒已上升到了伦理道德的高度,用媒则符合伦理道德规范,不用自为媒则违反伦理道德,是要受到轻视的。  

  元《典章》中载:“媒妁由地方长老,保送信实妇人,充官为籍”媒妁的主要成分是妇女,因此媒妁又俗称媒婆,它是中国古代妇女的重要职业。但是,虽然媒妁制度及媒人极为重要,但却难在正史中寻其踪迹,因此小说家言也就成为我们研究这一制度的主要佐证,因为小说家在叙述时事时,必须牵涉其社会背景,合情理,符合事实,因此完全可以作为我们研究一些历史问题的材料。  

  冯梦龙(公元1574-1646)生于明末,为崇祯时贡生,曾任知县,其所辑明末短篇小说,于1624年至1627年之间刊行为《喻世名言》、《警世通言》及《醒世恒言》,每书均含短篇小说四十篇,共一百二十篇小说,统称《三言》。其中既有叙述前代人物者,又有承袭宋元话本者,但其观点代表元明社会情形,反映元明社会状况,因此,通过《三言》的记叙我们可以大底了解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状况。媒妁制度以及媒人既然在婚姻制度中如此重要,不可避免的在《三言》中有所涉及。《三言》中塑造了许多媒婆的形象,从中我们也可以大致了解中国古代的媒婆这个特殊群体和媒妁制度。  

  一、官媒婆  
  中国古代许多封建王朝都设有官媒,由他们来管理黎民百姓的婚姻,因此,媒人有时也被称作官媒。《红楼梦》中就多次有官媒记载,第77回有“官媒来说探春”,第71回、第72回也有官媒这一称呼,由此官媒制度可见一斑。官媒制度早在周代就已出现,当时的的媒官被称为“媒氏”,从国家领取一定的俸禄,执行公务。《周礼·地官·媒氏》记载:“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仲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凡嫁子娶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禁迁葬者嫁殇者。凡男女之阴讼,听之于胜国之社;其附刑者,归之于土。”从“掌万民之判”之句可以看出:判者,半也,男女一人各为一半,合之为偶而为夫妇。因此,“判”即婚姻,“掌万民之判”也就是掌管婚姻之事,这也就是媒官的职责。上述文字说明了媒氏的具体职责有:一、记录新生婴儿的出生年月和姓名;二、通令成年男子要按时结婚,不可逾期;三、每年二月农忙之前,督促青年适龄男女及时结婚;四、监督、执行财力的数量;五、主管婚姻诉讼案,惩罚那些违法者。这是我国历史上有关官媒制度的最早和最完备的记载。《史记》以至于二十四史虽有“职官志”,但是对媒官都没有具体的记载,倒是在一些人物志里涉及媒官,原因是秦以后没有正式设立媒官。但是,媒官的称呼一直都未改变,一般指那些在衙门中执行命婚判决的女卒。在《三国志》中,就提到“为设媒官,始知嫁娶”(7)。到了元明时期,官媒则是指在衙门中登记认可的媒婆,其身份同衙役一样,主要是管女犯人的婚配;或者是婚姻发生纠纷,在堂上发落婚配,找官媒解决等等。
 楼主| 发表于 2007-2-26 15:47: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三言》中明确提到“官媒婆”的虽然只有《喻世名言》第四卷《闲云庵阮三偿冤债》中“陈太常爱惜自己的女儿,因而便换官媒婆吩咐道:‘我家小姐年长,要选良姻,须是三般全的方可来说:一要当朝将相之子,二要才貌相当,三要名登黄甲。由此三者,立赘为婿;如少一件,枉自劳力’。”但是,《醒世恒言》第一卷《两县令竞义婚孤女》中有“石县令在任期间,由于官仓失火,烧损粮食而被软禁在府衙,忧郁成病,数日而死。遗下女儿和养娘二口,少不得落的牙婆官卖,取价尝官。贾昌见说小姐和养娘,都着落牙婆官卖,慌忙带着银子,到李牙婆家,问要多少身价。……李牙婆取出朱批的官票来看,养娘十六岁,只判得三十两,月香十岁,倒判到了五十两……贾昌并无吝啬,身边取出银包,兑足了八十两纹银,交付牙婆,又谢她五两银子,即时领取二人回家。李牙婆把两个身价,缴纳官库。”(8)。这里的李牙婆书中虽称作牙婆,但其实也就是官媒,她为官府做官卖奴婢的中介,收取酬金,贾昌谢她五两银子就是中介费,同时,她在完成买卖之后把银钱如数缴纳官府,这是官媒的重要职责。在本篇文章的后面我们还能得到李牙婆是官媒的佐证:“原来,当先官卖之事,是李牙婆经手。此时李婆已死,官私做媒,又推张婆作尖了。”(9)可见李婆、张婆都是官媒,他们的收入来自买家的谢礼。从李牙婆促成石小姐和养娘的人口买卖来看,它仅从这一笔交易中就得到五两银子的收入,张婆同贾昌之妻在谈石小姐与养娘的价钱时,石小姐身价50两、养娘30两,后养娘又让价5两,和石小姐的身价在内共让了10两,但是张婆在回高大尹时仍说石小姐的身价为五十两,由此可见,除谢礼外,她虚报价钱,至少又赚了五两银子。可见官媒的收入也是相当高的。俗话说:  

  “说好一门亲,好穿一身新”,也反映了媒人的收入状况。  
  官媒除了为官府做各类有关事务外,同时还为本地私人的婚嫁做婚姻中介。《三言》中的官媒毕竟只反映元明时的状况,实际上在清代也存在着官媒。《中国婚姻史》中也介绍了清代官媒的情况,大抵也与元明时代相仿:“清各地方官遇发堂择配之妇女,交充官役之妇人执行,称曰官媒;同时各地方官鉴于管辖区内制贫女婢女,婚嫁为难。由官代为媒妁,杀礼以成其婚,亦曰官媒。(10)”上面我们提到的李牙婆和张婆就是上述第一种类型的官媒。  

  二、私媒婆  
  私媒是媒人的主要形式。  
  私媒都不是专门为媒者。她们大都边从事其它职业,边为他人做媒作保。从事其他职业使得他们能有机会走家串户,了解各家情况,哪家有嫁女娶媳的需要,她们都了如指掌,因此,为别人做媒也就极为方便,这样使得他们不但能得到谢媒的财物,而且还有其职业收入,这种类型的媒婆在《三言》中比较多。《醒世恒言》第十四卷《闹樊楼多情周胜仙》中的王婆,就是这种类型的媒婆。书中这样介绍她:“(王婆)唤做王百会与人收生,做针线,做媒人,又会与人看脉。”(11)王婆既替人接生又帮别人做针线,同时还会治病,这样,她就有很多机会接近各家的女眷,接生这一职业也使她知道各家小孩的生辰,也便于她做媒,王婆是私媒的一个最具有代表性的典型。《醒世恒言》第十六卷《陆五汉硬留合色鞋》的陆婆“以卖花粉为名,专一做媒作保,做马泊六,正是他的专门。”(12 )从文中的记载来看,她也是一个私媒,算得上是专业媒婆。她“以卖花粉为名,专门作媒作保”,卖花粉只是为了更好的作媒。从以下的叙述中,也可以明显地看出:  

  又过两日,早饭以后,潘用出门去了,(潘)寿儿在楼上,又玩弄那条汗巾。只听的下面有人说话声,却又走上楼来。寿儿连忙把汗巾藏过。走到胡梯边看时,不是别人,却是卖花粉的陆婆。手里提着竹撞,同潘婆上来。到了楼上,陆婆道:“寿姐,我昨日得了几般新样好花,特地送来于你。”连忙开了竹撞,取出一多来道:“寿姐,你看如何?可像真的一般么?”(13)……  

我们可以看出,她卖花粉的目的只是为了接近寿姐,而使张荩达到目的。可以这么说,其他职业只是她做媒的辅助手段。  

  《喻世名言》第一卷《蒋兴哥重会珍珠衫》中的薛婆是一个卖珠子的媒婆,她正是通过卖珠子去接近蒋兴哥的妻子三巧儿的,她也是这种类型的媒婆(14)。  

  同时,也有专门作媒的私媒。在西周私媒就已出现,她们专门为别家娶妇嫁女做媒,收取酬金。这在《三言》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但我们也不能否认在元明时期她们的存在。在《三言》中提到的许多媒婆应该包含许多专业媒婆。如在《警世通言》第十三卷《三现身包龙图断冤》中当大孙“押司娘和迎儿在家作地,只见两个妇女,吃的面红颊赤,上手的提着一瓶酒,下手的把着两朵通草花掀开布帘入来到:‘这里便是。’押司娘打一看时,却是两个媒人,无非是姓张姓李”(15),这两个媒婆虽然作者没有刻画出鲜明的性格,甚至连姓氏都没有告知,但是,这段文字却给我们生动的描述了媒人的形象。首先,媒人吃的“面红颊赤”,可见是刚从某家吃酒回来,另外两位媒婆手里还提着东西,显然也是有求于她们的人家所送。这段文字所描述的两个媒婆应该是专职媒婆,她们既吃且拿,收入颇丰。  

  三、媒婆的工作特点  
  《喻世名言》第二十八卷《李秀卿义结黄贞女》中说:“天下只有三般口嘴,极是厉害,秀才口,骂遍四方;和尚口,吃遍四方;媒婆口,传遍四方。且说媒婆口,怎样传遍四方?那做媒的有几句口号:东家走,西家走,两脚奔波气常吼。  

  牵三带四有商量,走进人家不怕够。前街某,后街某,家家户户皆朋友。相逢先把笑颜开,惯报新闻不待叩。说也有,话也有,指长话段舒开手。一家有事百家知,何曾留下隔宿口。要骗茶,要吃酒,脸皮三寸三分厚。若还羡他说作高,挥干涎沫七八斗。”(17)可以说精炼地概括了媒婆的工作特点。  

  媒婆凭借一张口,走家串户,能把白的说成黑的,黑的说成白的。媒人的这种工作特点,对消息闭塞的封建家庭间相互沟通起了很大的作用。我们在前面已经论述过,封建的社会风俗造成了各个家庭间的隔膜,媒婆的三寸不烂之舌给他们间的相互沟通提供了可能,这是媒婆工作的有利方面。但是,媒婆有时为了使婚姻说合能成功,也不可避免进行一些夸张。《燕策》载:“周地恶媒,为其两誉也,之男家,曰女美;之女家,曰男美。”由于这样,导致媒人的口碑不是很好。  

  宋人袁采则具体的论述了媒人的弊害:“古人谓周人恶媒,以其言语反覆,对女家则曰‘男富’,对男家则曰‘女美’;近世尤甚。对女家则曰‘男家不求备礼,且助出嫁之资’,对男家则厚许其所迁之贿,且虚指数目。若轻信其言而成婚,则责恨见欺,夫妻反目至于仳离者有之,大抵嫁娶固不可无媒,而媒者之言不可尽信如此,亦谨察于此”;(《世范睦亲》“此种情形,在公私职业媒方面益甚。宋以后亦然。其指引通奸,发生媒合容制止之情形者,更无论也”(18)。  
    
  媒人收受别人贿赂,而诱引良家女子与认通奸的事情在《三言》中出现过多次,最典型的就是《陆五汉硬留合色鞋》和《蒋兴哥重会珍珠衫》两篇了。  

  《醒世恒言》第十六卷《陆五汉硬留合色鞋》中陆婆就是为了张荩的银子为他通奸的事情作中介。《喻世名言》第一卷《蒋兴哥重会珍珠衫》中的薛婆也是为别人通奸的事斡旋。她们在金钱面前置伦理道德于不顾。在《陆五汉硬留合色鞋》中“张荩当下把两臂靠在桌上,舒着颈,向婆子低声说道:‘有个女子,要与我勾搭,只是没有作脚的,难得到手。晓得你与他家最熟,特来相求去通个信儿。若说法得与我会一会,决不忘恩。今日先有十两白物在此,送你开手。事成之后,还有十两。’便去袖里摸出两个大锭,放在桌上。陆婆道:‘银子是小事。你且说是哪一家的雌儿?’张荩道:‘十官子巷潘家寿姐,可是你极熟的么?’陆婆道:‘原来是这个小鬼头儿。我时常见她端端正正,还是黄花女儿,不想要寻野食吃的,怎生着了你的道儿。’张荩把前后遇见,并夜来赠鞋的事,细细与婆子说之。陆婆道:‘这事倒也有些难处哩!’张荩道:‘有甚难处?’陆婆道:  


  ‘她家的老子厉害,家中并无一个杂人,止有嫡亲三口,寸步不离。况兼门户谨慎,早闭宴开,如何进的他家?这个老身不敢应承。’张荩道:‘妈妈,你时才说天大极难的事,经了你就成。这些小事,如何便推故不肯与我周旋?想必嫌谢礼微薄,故意作难么?我也不管,是必要在你身上完成。我便再加十两银子,两匹缎头,与你老人家作寿衣如何?’陆婆见着雪白两锭大银,眼中已是出火,却又贪他后手找帐,心中不舍。想了一回,道:‘既大爷恁般坚心,若老身执意推托,只道我不知敬重了。待老身竭力去图,看你二人的缘分如何,倘图的成,是你造化了;若图不成,也勉强不得,休得归罪老身’……”(19)陆婆为了银子,也顾不得潘家寿儿老子厉害了,更不用谈伦理道德了。  

  媒婆收受钱财做下有违礼法的事情,虽然在《三言》中记载较多,但是,这也毕竟是少数,所以才会成为小说家们的谈资,大多数媒婆还是中规中矩的。她们不辞辛苦,一趟又一趟的为双方说合,杭州有一俗语,说媒人是吃“十三个半鸡”,形容她们为了说合男女两家而来往的次数之多,同时,每次都是匆匆,所以每次只有吃半只鸡的时间,这句俗语生动地形容了媒人的辛苦。媒婆工作主要靠他们的那张“利嘴”,凭借其“三寸不烂之舌”,往返于男女两家之间,进行游说说合,直至双方答应婚事纳聘以至完婚媒人方才算完成其工作。《三言》中也不乏描写媒人的这张“利嘴”的文字,除了上文引出的《李秀卿义结黄贞女》中的那段文字外,《三言》还有许多处描写。其中《喻世名言》第三十三卷《张古老种瓜娶文女》中的描述最为生动:“开言成匹配,举口合和谐。掌人间凤只鸾孤,管宇宙孤眠独宿。折莫三重门户,选甚十二楼中?男儿下惠也生心,女子麻姑须动意。传言玉女,用机关把手拖来;侍香金童,下说辞拦腰抱住。引得巫山偷汉子,唆教织女害相思。”(20)我们从中可以生动的看出媒人这张“利嘴”的厉害之处。毕竟,这是他们吃饭的“本钱”,没有过人之处,行吗?  

  四、媒婆的工作背景和责任  
  上文已经论述过,封建社会的人们对于婚姻之事总是很腼腆的,相互之间消息也极为闭塞,媒婆走街串巷虽然消息也比较灵通,但是,也不可避免的出现疏漏。怎么办呢?古代人用举行成人仪式来解决这个问题。男子成年行冠礼,女子成年行笄礼,举行成人礼时要遍邀亲族,成年之礼后,要改变装束,意味着已经成年,可以谈论婚嫁之事了。《三言》中多次出现类似“已到笈笄之年,尚未许配人家,求亲的媒人络绎不绝,踏破门槛”或“已过了一十五岁,求亲的一拨又一拨”等语句,这就是女子举行过成年之礼可以谈婚嫁的真实写照,这也成为媒人工作的社会背景:如果男子或女子在举行过成人之礼后尚未定亲,媒人就会到他(她)家里去说亲,因此才出现上面那种情形。举行成年之礼为媒人的工作提供了不少方便,这也是一种变通的方法来解决彼此之间的隔膜问题。  

  前面提到媒人有丰厚的收入,那么,他又要承担哪些责任呢?在唐代,《唐律疏议》规定:“诸嫁娶远律……媒人各灭首罪二等”,并规定“父母丧内,为应嫁娶人,媒合从不应为重,杖八十,夫丧从轻,合笞四十”(21),媒人与主婚人负有同样的法律责任,在宋代也有类似的法律,媒人说合男女两家如果不合法律程序、多索彩礼或媒利也要受法律制裁。元律规定:“凡媒人各使通晓不应成婚之例”,“诸男女婚姻,媒氏远例多索聘财及多取媒礼者,论众决遣”等等。媒人负有法律责任。由于《三言》中涉及此类纠纷极少,所以说也难查有关内容,只有在《陆五汉硬留合色鞋》中最后提到陆婆“说诱良家女子,依律问徒”,也勉强算是陆婆合“不应成婚之例”所应受的法律惩罚吧!  

  五、一点结论  
  我们知道,传统文化的社会生活模式“男主外,女主内”,妇女“正位乎内”,《颜氏家训》中有云:“妇主中馈,惟事酒食衣服之礼耳,国不可使预政,家不可使干蛊;如有聪明才智,识达古今,正当辅佐君子,助其不足,必无牝鸡晨鸣,以致祸也。(22)”妇女足不出户,就更不要谈充当社会职业者了。因此,在中国封建社会,妇女处于从属地位,充当媒婆的职业妇女就更为难能可贵了。当然,上层社会的妇女是不会充当职业媒婆的,媒婆和其他的妇女职业者都是由下层妇女充当的,在义高于利的家长制社会里,她们的口碑也就不会很好,元陶宗仪的《辍耕录》中就有“三姑六婆,争长就短”。  

  虽然如此,在被天道为乾,地道为坤,乾为阳,坤为阴;阳成男,阴成女;女子为男子的附属这种简单的逻辑所统治的男权社会,作为媒婆的女子,能冲破世俗的藩篱,勇敢的为“逐利”而走家串户,我们不能不歌颂这种勇气。虽然他们中不乏不良之徒,毕竟,她们还为封闭的封建社会的婚姻结合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作为中国古代妇女职业的代表,我们没理由拒她们于历史大门之外。  

  注释:  
  1、引自《孟子·滕文公》;2、引自陈故远著《中国婚姻史》第147页,商务印书馆出版社,1998年4月影印,1937年2月第一版,下同;3、见《诗经·齐风·南山》;4、见《仪礼·士婚礼》;5、见《中国婚姻史》第149页;6、转引自《中国婚姻史》第149页;7、见《三国志·吴志·薛综传》;8、见《醒世恒言》魏同贤校点第一卷《两县令竞义婚孤女》第3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95年3月,下同;9、同上第8页;10、见《中国婚姻史》第150页;11、见《醒世恒言》第199页;12、见第235页;13、见第236-237页;14、见《喻世名言》魏同贤校点,第1-28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95年3月,下同;15、见《警世通言》魏同贤校点,第128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95年3月,下同;16、同注释14;17、见第328页;18、转引自《中国婚姻史》第149-150页;19、见第235-236页;20、见第380页;21、转引自《中国婚姻史》第150页;22、见《颜氏家训·治家》。
发表于 2007-2-26 15:5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楼上滴想从事这一职业~~8错哇~~很有钱途哇!! [s:21]  [s:21]
发表于 2007-2-26 16:0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帮我介绍一个吧。
发表于 2007-2-26 16:4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久不见楼上的~~~
今日一见就来发春~~哇哈哈
发表于 2007-2-27 22:5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何,,不会是你自己写的吧..
 楼主| 发表于 2007-2-28 01:3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滴大哥,手头的文献资料不够,再加我记性不好,现在肯定是写不出来的.不过这篇文章也就一般而已
发表于 2007-2-28 14:4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了网络,还怕木有老婆(老公)?
挖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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