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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哲学系特聘教授,philipzz@163.net)
可以有很多种教育机构被冠以“大学”的名称,因而一般地讨论大学改革的戒律意义不太明确。但是,如果我们只以综合性大学的以建立世界一流大学为目标的改革为着眼点,我们就可以找出由这类大学的本性规定的特殊公设。这样,再加上一些与大学无特殊关系的一般公设,我们就可以证明这类大学改革不能逾越的底线限定条件。下面陈述并证明的是以建立一流综合性大学为目标的改革涉及的八大戒律(不做完备性和相互独立性的承诺),欢迎诸位指正。
一、 不能把大学的所有教育活动当作以经济回报为目的的经济活动
公设1.1:经济回报是政府经济活动的中间目的,其最终目的是增进人类福祉。
公设1.2:以塑造人的内在品质为直接结果的教育(包括大学教育)在进入经济活动之前已部分达到了增进人类福祉的最终目的。
公设1.3:医学专业教育的目的是让受教育者获得救死扶伤解除病痛从而直接增进人类福祉的能力。
公设1.4:最终目的之实现超越中间目的之实现而不能服务于中间目的之实现。
证明:根据公设1.1,经济回报这个中间目的从属于增进人类福祉这个最终目的;根据公设1.2和公设1.3,大学教育活动的部分功能已直接服务于最终目的的实现;再根据公设1.4,大学教育活动的一部分不能隶属于经济活动。
结论1:若把大学改革仅仅理解成为了经济投资回报率的提高,就必然违背教育的固有法则。
二、 不能把理论性或理念性的学术成果经由商品市场折算来衡量其创造者的业绩
公设2.1:一部分理论性或理念性的学术成果的价值兑现与商品市场的运作无必然联系。
公设2.2:商品的交易要求供求双方同时参与市场的流通过程。
公设2.3:理论性或理念性的学术成果中可转化成市场需求对象的部分往往在市场转化还未开始或者刚部分完成的时候就与创造者脱离法定关系而融入公共领域。
证明:根据公设2.1,一部分的理论性(如非欧几何)或理念性(如康德哲学)的学术成果的价值实现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商品市场的运作,从而不可能对其进行商品市场的折算;根据公设2.3,当学术成果转化成市场直接需求的对象时,大都经过公共领域与创造者脱离法定关系,创造者已不是法定的供应方;又根据公设2.2,这些创造者从而大都没机会进入相应的商品交易过程。
结论2:改革后的大学管理体制不能用市场经济对商品的价格化的价值衡量方式来衡量折算理论性和理念性的学术成果,并由此考核其创造者的业绩。
三、 不能把大学教职员工仅仅当作服务于他人福祉的工具
公设3.1:所有改革的正当目的之一是促进社会进步。
公设3.2:社会进步就是社会变得更能增进社会成员的福祉。
公设3.3:未来社会成员的福祉不比当代社会成员的福祉更重要。
公设3.4:同时代的所有正常社会成员的福祉同样重要。
公设3.5:任何社会成员只有本人才有为他人的福祉出让自己福祉的权利。
证明:根据公设3.1和公设3.2,大学的改革的正当目的之一是使社会变得更能增进社会成员的福祉;根据公设3.3,未来社会成员福祉之增进不构成当代社会成员福祉之牺牲的充足理由;根据公设3.4,当代其他社会成员福祉的增进不构成现今大学教职员工福祉之牺牲的充足理由;又根据公设3.5,大学教职员工在原则上的自愿参与是改革措施正当性的必要条件。
结论3:改革过程中教职员工不能被以“促进社会进步”的理由强迫服从自上而下的方案,亦即,不能仅仅被当作服务于他人福祉的工具。
四、 不能将大学看成生产毕业生的企业或产业
公设4.1:大学作为一个机构除了学术创造、学术传承、施教育人等公共目的外没有其它法定的利益诉求。
公设4.2:企业有法定业主独立于公共利益之外的利益诉求。
公设4.3:大学里的学生与所有其他试图获取或提高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一样具有并应该具有自足的人生追求和利益诉求。
证明:根据公设4.1和公设4.2,大学里不存在谋求公共利益之外利益的业主,因而大学不是企业;根据公设4.1,大学的学术研究和教学授课过程不是达到某种商业目的的手段而直接就服务于公共目的,因而不产生与最终受益者可以分离的产品或商品。再根据公设4.3,学生离开大学以后各自的人生追求和利益诉求与其他任何人的人生追求和利益诉求是对等的,因而在原则上他们不是单纯供其他人或其它社会力量挑选使用的产品。
结论4:大学不产生可供销售的商品也不制造工农业产品,即大学不是企业也不是产业,因而用市场经济产业管理的基本概念理解大学的运作并以此为大学改革方案设计的根据是犯了范畴性的错误。
五、 不能由政府或校方强制性单方面撤销对教职工的申明的和暗含的原有承诺
公设5.1:政府或校方过去颁布的任何政策法规和不成文的惯例都申明或暗含了对教职工的某种承诺。
公设5.2:教职工对政府和校方如期兑现承诺的要求都是正当要求。
公设5.3:只有在教职工自愿有条件或无条件放弃对政府或校方兑现承诺的诉求时,承诺的撤销才是正当的。
证明:根据公设5.1和公设5.2,任何教职工认为自己按照政府或校方以前颁布的政策法规所合理期待的结果由于改革而落空,他或她对改革的有关方面的抵制都是正当的;再根据公设5.3,教职工的自愿参与在原则上是改革正当性的必要条件。
结论5:不管预期的改革后状态的优越性如何,政府或校方强制性单方面撤销原有的任何承诺都缺乏正当性。
六、 不能让学术研究全部受制于阶段性的政府目标
公设6.1:综合性大学可以在实际上没有人研究以下问题,但不可以在原则上不被允许研究这些问题,
1)“我们政府制定阶段性目标的根据是合理的吗?”
2)“政府制定的阶段性目标是否在原则上就是不可能实现的?”
3)“人类生活的合理目标应根据什么来制定?”
4)“学术研究与社会生活的关系是什么?”
公设6.2:对一个问题的答案的合理性的研究,不能预设此一问题的任何给定答案。
证明:如果学术研究全部受制于阶段性的政府目标,政府目标本身的合理性及与此直接相关的公设6.1中列出的另外几个问题就有了预先给定的答案,但根据公设6.2,这就导致这些问题答案的合理性不能成为被研究的对象。这样的话,公设6.1列出的那些问题就不被允许进行研究;但根据公设6.1,综合性大学不可以在原则上把这些问题排除出学术研究的领域。
结论6:不管改革前情况如何,改革后不能让学术研究全部受制于阶段性的政府目标。
七、 不能让学术全部服从商品市场规定的表面的当前社会需要或现时理解的长远需要
公设7.1:学术对社会的影响包括学术思想和知识对社会需要形成的引导和对市场产生的表面的当前社会需要的纠偏,也包括对长远需要的理论论证。
公设7.2:判决者不能让被判决者规定。
公设7.3:学术结论永远都有被挑战的可能。
证明: 根据公设7.1,学术研究的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社会需要,因而有时要对市场产生的表面需要进行正当性的判决。再根据公设7.2,不能让学术全部服从商品市场规定的表面的当前社会需要。根据公设7.3,现时理解的对长远需要的理论论证,永远面临在学术范围内被挑战的可能,而如果将学术本身也完全服从现时在学术上理解的长远需要,就否定了这种被挑战的可能。因而,不能让学术全部服从现时理解的长远需要。
结论2:改革后不能让学术全部服从商品市场规定的表面的当前社会需要或现时理解的长远需要。
八、 不能给预期的创造性学术人才规定具体量化的课题
公设8.1:只有以创造性为主的人才方有可能是顶级人才。
公设8.2:没有顶级人才的大学不是一流大学。
公设8.3:创造性学术成果大部分以不可预料的方式取得。
公设8.4:具体量化的课题规定是对学术成果的部分预料。
证明:据公设8.2和公设8.1,一流大学需将一部分人当作预期的创造性人才;据公设8.3和公设8.4,不能给预期的创造性学术人才规定具体量化的课题。
结论8:改革后应为预期的创造性人才提供自由自主的学术环境,尽管预期的创造性人才有一部分可能不是真正的创造性人才。
——证毕
注:关于以上论证的进一步的理论根据,可参阅本人的文章“社会变革涉及的价值底线”(《开放时代》2001年第10期,北大应用伦理研究中心网站收集);及本人的专著《The Radical Choice and Moral Theory》(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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