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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安之于2006-02-09 00:10发表的: 1。右手拇指指纹和遗弃烟头上唾液的DNA提取,可以作为日后犯罪分子确认的证据。 2。车票、河南口音、船票、香烟可能说明这两个青年是河南籍男子。 3。还可以让县水运公司63号船老板凭印象绘出两男子相貌。 4。两男子租船而未返回和在丘陵地带的烟头,判断他们可能偷了东西没有走水陆而是从丘陵的陆路逃跑。
下面是引用夜哭赛门猫于2006-02-10 13:53发表的: 不知道钓灵感同志怎么就非跟题目出处较上劲了。 [s:3] 一个不留神找到了题目的出处和真实处理结果。 应该是真实案件。大家还是从题目找信息结合知识展开吧,不要无谓的和“答案是不是在题目里”以及“人编的”等猜想较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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