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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中欧校际交流双学位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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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9 11:4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学院,校机关各部、处,各直属单位:
  现将《湖南大学中欧校际交流双学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湖南大学中欧校际交流双学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湖南大学中欧校际交流双学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在校学生出国比例和扩大欧洲学生留学规模,推进我校国际化进程,学校决定设置中欧校际交流双学位项目(以下简称中欧项目)。为规范中欧项目的管理,根据我校学生赴国(境)外合作院校进行双学位培养以及来华留学学生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处、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和相关学院组成的中欧项目协调指导小组,负责办学方针、项目规模、培养目标的确定,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全面监督,提出指导性建议。

第三条 中欧项目学生由在我校本科生中选拔的出国留学生和在欧洲招收的来华留学生组成(以下分别简称 “出国留学生”和“来华留学生”)。除语言培训外,中欧项目这两部分学生在我校合班授课(出国留学生赴国外学习后,来华留学生单独授课),学生实行以国际教育学院为主,相关学院协同管理的模式。中欧项目学生的学籍在我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下同)为相应专业学制延长两年。

第四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留学生与国外院校的协调与沟通,其中包括协议草拟、出国签证、留学期间权益保护、学生管理等事宜,重大问题须提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中欧项目的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学分互认、课程对照由国际教育学院、国外院校和校内相关院系共同确定,经教务处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 中欧项目的教学任务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教学计划下达(其中语言培训和外教授课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相关开课学院应积极支持并选派优秀教师承担教学任务。

第七条 出国留学生在校期间学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来华留学生按留学生收费标准由国际教育学院收取,教师授课费用按比例划拨相关学院。

第八条 出国留学生录取后,由大学生园区中心安排集中住宿,住宿费标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来华留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安排住宿,按照留学生标准收费。

第九条 出国留学生选拔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实施,教务处、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和监察处指导监督,各相关学院配合。

第十条 出国留学生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入学教育期间从应届新生中面试选拔。来华留学生入校后,由我校负责电子注册。

第十一条 出国留学生选拔后,其学籍和组织关系转入国际教育学院。来华留学生的出入境以及居留手续,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办理。

第十二条 出国留学生校内课程结束而未能达到国外合作院校相应标准,或由于签证原因不能出国者,转回相应学院专业的学习。转回学生对照专业培养方案的多修学分经所在学院认定后,可以冲抵相近课程学分。满足专业需要,需部分补修相应专业已开而中欧项目未学的课程,由相关学院认定,提交教务处审批。转回学生的学费按在校生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出国留学生在校期间享有我校普教本科生的待遇;来华留学生享有我校留学生的待遇。

第十四条 出国留学生出国后在合作院校的待遇以校际协议内容为准。

第十五条 中欧项目完成培养计划,达到合作院校毕业标准的学生,获得我校和合作院校双方的学位证书及我校的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出国留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须遵守相应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因成绩或违纪被退学的同时取消我校学籍。来华留学生在我校期间须遵守我国相应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国际教育学院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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